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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名大四學生,這兩天開學了,幾個同學聊起來暑期打工的經歷。有人說是“實習”,有人說是“上班”,有什么區別嗎?這是根據啥確定的?
您好!您說的“實習”和“上班”,考量依據是“是否存在勞動關系”,學生身份并非判斷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,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。
一般來說,以積累經驗、獲取額外收入為目的的假期打工,勞動時間較為短暫,用工臨時性強,工資也往往采取計件或計時、按日或者按周結算的模式。
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十二條規定,“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,不視為就業,未建立勞動關系,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。”因此,對于該類在校學生的暑期兼職不視為就業,不構成勞動關系。
還有一種情況,如果是學校統一組織的專業實習或者社會實踐,沒有工資,不存在由實習生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、約定福利待遇等問題,其實質是對于專業課程學習的一種延伸,一般也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。
但對于已經滿足法定用工年齡的在校學生,以求職就業為目的的提前實習,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并獲得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,在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特征的情況下,可以認定為期間存在勞動關系。
來源:北京人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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